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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建议

点击数:4664 发布时间:2025-05-20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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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建议

  教研[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进步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进步改革委、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直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方位落实教育规划纲要,打造适应行业特征的人才培养规范,更好地服务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卫生计生事业进步,现就深化临床医学(含口腔、中医等,以下同)人才培养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要紧思想、科学进步观为指导,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际经验,遵循医学教育规律,以服务需要,提升水平为主线,医教协同,深化改革,强化标准,加大建设,全方位提升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水平,为卫生计生事业进步和提升人民健康水平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2、总体目的

  到2025年,基本建成院校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三阶段有机衔接的具备中国特点的规范化、规范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院校教育水平显著提升,毕业后教育得到普及,继续教育达成全覆盖。

  最近任务,加快构建以5+3(5年临床医学本科教育+3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3年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为主体、以3+2(3年临床医学专科教育+2年助理全科大夫培训)为补充的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体系。

  3、主要举措

  (一)深化院校教育改革,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1. 打造临床医学人才培养与卫生计生行业人才需要的供需平衡机制。国家和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依据卫生计生事业进步需要,研究提出全国和当地区不同层次各专业人才需要规划、计划;国家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高等医学院校,依据人才需要及医学教育资源情况,合理确定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及结构,对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过大或教育资源难以满足现有培养规模的区域和高等医学院校,调减招生规模。加大对医学院校设置、地区布局、专业结构、招生规模、教学资源配置的宏观调控。提高人才培养水平,重点加强对中西部区域高等医学院校的支持,缩小地区、院校和学科专业之间培养水平的差距。大力支持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人才培养。

  2. 深化临床医学专业五年制本科生培养改革。加强教学改革力度,加大医学人文教育和职业素质培养,推进医学基础与临床课程整理,健全以能力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严格临床实习实训管理,强化临床实践教学环节,提高医学生临床思维和临床实践能力。过渡期内,在有条件的区域和高校,探索举办临床医学(儿科方向)、临床医学(精神医学方向)等专业,加大儿科、精神科等急切需要紧缺人才培养力度。鼓励各地和高等医学院校拟定有关政策,采取有效手段,加强力度吸引出色生源。

  3. 推进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改革。逐步扩大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加快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考试招生规范改革。
2025年起,所有新招收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其临床培养根据国家统一拟定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需要进行。入学前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有关本科学历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考试。根据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标准内容进行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可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2025年起,将七年制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调整为5+3一体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转入硕士生学习阶段时,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硕士生招生计划及管理;在招生计划管理上,对招生单位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予以积极支持。

  4. 探索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推进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机衔接。在拥有条件的区域或高等医学院校,组织拓展5+3+X(X为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所需年限)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改革革新八年制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鼓励举办八年制医学教育的高等医学院校积极探索有效渠道,培养多学科背景的高层次医学拔尖革新人才。

  5. 推进临床医学高职(专科)人才培养改革。加大专业理论常识基础教育,强化临床实践教学。打造高职院校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机制,合理安排学生到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进行实习、实践,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推进临床医学高职(专科)教育教学标准与助理全科大夫培训标准有机衔接。积极拓展面向农村基层的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教育。

  (二)打造完善毕业后教育规范,培养合格临床医师。

  1. 打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范。落实《关于打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范的指导建议》,全方位推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加大培训体系建设及培训过程管理,严格培训考核,不断提升培训能力和培训水平,积极扩大全科及儿科、精神科等急切需要紧缺专业的培训规模。到2025年,各省(区、市)全方位启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鼓励有条件的区域在确保培训水平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到2025年,在国内基本打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范,所有未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新进医疗职位的本科及以上学历临床医师均须同意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并达到学位授与标准的临床医师,可以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申请并授与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2. 打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规范。积极研究打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规范,在培训对象、专科设置、培训标准、培训基地、培训师资、考核监督、经费保障等方面作出统一规范安排,并做好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规范的衔接,健全政策、稳步推进,不断提高培训水平。到2025年,基本打造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规范,所有符合条件应参加培训的临床医师均同意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

  3. 拓展助理全科大夫培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造全科大夫规范的指导建议》《全国乡村大夫教育规划(2025-2025年)》,作为过渡期的补充手段,面向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区域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拓展助理全科大夫培训,培养高职(专科)起点的3+2执业助理医师,提升基层适用人才教育培训层次,努力提升基层医疗水平。

  (三)健全继续教育体系,提高卫生计生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1. 拓展面向全员的继续医学教育。以职位职责为依据,以个人实质素质能力为基础,以职位胜任能力为核心,通过适合方法,有针对性地拓展面向全体卫生计生职员的职业综合素质教育和业务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全体卫生计生职员的职业素质能力。

  2. 优化继续教育推行方法。加大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充分借助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卫生机构教学资源,发挥卫生计生专业掌握、行业协会组织的优势和用途,革新教育模式及管理办法,将传统教育培训方法与互联网、数字化学习相结合,加快课件、教程开发,提升继续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便捷性。

  3. 强化继续教育基地和师资队伍建设。集成各类优势资源,探索健全多元集资机制,构建专业覆盖广泛、地区布局合理、满足各级各类卫生计生职员培训需要的继续教育基地体系。鼓励出色卫生计生人才承担继续教育教学工作,加大项目负责人和教学骨干培养,重点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全科医学师资,提升继续教育水平。

  4、保障手段

  (一)加大组织领导。完善有关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之间、教育和卫生计生系统内部的医学教育工作协调机制,加大对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的宏观规划、政策保障、工作指导和检查评估。各级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高等医学院校、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看重临床医学人才培养工作,加大组织领导。教育、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协调进步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加强有关配套政策的支持力度,为各级各类卫生计生人才培养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规范保障。积极推进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里医药管理局等与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共建高等医学院校。

  (二)健全教育培训体系建设。修订健全各阶段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标准和临床实践教学、培训基地标准,逐步规范临床医学人才培养培训工作。加快认定一批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含全科大夫规范化培养基地)、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及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对达到基地标准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及实习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优先认定。加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优先支持高等医学院校增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在拥有条件的区域和高等医学院校,积极推进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授权点建设。

  (三)完善投入机制。统筹借助政府、学校、医院、社会等各方面资源,完善多途径筹备经费的机制。各地要依据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的特征,进一步加强对医学教育的投入力度。落实普通高校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奖助政策,加强对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奖帮助度。政府对按规划建设设置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基础设施建设、设施购置、教学实践活动与面向社会招收和单位委派培训对象给予必要补助,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适合支持。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基地可依据培训考核状况向其发放适合生活补助。

  (四)强化勉励手段。积极推进健全医疗技术劳务价格、人事分配等有关政策,改变大夫职业进步前景,多渠道切实提升卫生计生职位吸引力。健全基层和急切需要紧缺专业职位卫生计生人才收入分配勉励约束机制,向全科大夫和到中西部农村区域就业的职员倾斜。通过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等手段,吸引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中西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面向农村区域的订单定向免费医学教育毕业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大夫培训的时间可计入基层服务时间。

  教育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里医药管理局

  国家进步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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