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2025年5月19日以教育部令第18号发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为适应实践的需要,从2025年起,教育部组织力量对“方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的决定》,于2025年1月5日以教育部令第33号发布,自2025年4月1日起实行。近日,记者就依据教育部令第33号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新18号令)采访了教育部有关负责人。
问:为何要修订18号令?
答:2025年颁布的“方法”,对于保障国家教育考试秩序,规范考试违规处置,打击考试舞弊行为起到了积极有哪些用途。但,因为近年来考试管理和组织中出现了很多新状况、新问题,“方法”的规定已难于完全适应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修订工作主如果:
1、适应国家教育考试自己进步变化的需要。近年来,高校自主选拔录取试点中的学校考核成为与高考考试关联的新的考试形式。除此之外,高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中的术科考试,参加好友数愈加多。这类考试是高考考试的有机组成部分,关系考生成绩及最后录取,其公平公正性愈发遭到社会的看重。防范和处置在此类考试中发生的作弊行为,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但“方法”对此类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置缺少明确的规定,有必要在“方法”中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定义和有关规订做出修改。
2、打击借助通讯工具作弊、有组织作弊等行为的需要。现在考试安全方位临的形势愈加严峻,特别是借助高科技方法推行的有组织作弊,成为突出问题。为此,需要“方法”有针对性地在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置上增加相应的规定,以适应查处和打击此类作弊行为。
3、加强对紧急考试作弊行为惩戒力度的需要。对考试作弊只设置取消当次考试成绩的处置已不适应考试管理的需要。实践中,本专科、研究生招生有关工作文件中已增加停考一年的规定,公务员考试、司法考试等也设置了停考的规定。对于紧急作弊的考生给予停考,增大其违法代价,是教育考试管理的迫切需要,亟需修订“方法”的有关规定。
4、有益于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的需要。实践中考生因对考试作弊的处置不服、提出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案件时有发生。“方法”有关的救济规定不够具体、明晰,是引发争议是什么原因之一。因此,需要健全有关救济程序,增加听证环节,以有益于保障考生合法权益。
5、加大考试管理有关规范建设的需要。一是依据考试组织与管理实践的进展,需要明确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近年来标准化考试知识点建设获得了较大进展,视频监控已成为加大考场管理的要紧方法。但,视频监控录像的证据效力在“方法”中尚未明确,需要加以规定。二是“方法”规定的考生诚信档案在实践中发挥了积极推动作用,但现在还没形成全国统一的考生诚信档案系统及需要,需要进一步完善考试诚信规范,整理和健全各种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使之发挥更大有哪些用途。
问:本次修订的主要思路是什么?
答:修订工作的主要思路是:贯彻落实科学进步观,促进国家教育考试公平、公正和健康进步;有益于规范考试管理、解决目前国家教育考试中的突出问题;有益于国家教育考试的规范性建设;有益于全方位维护考生及考试员工合法权益等。
严厉打击考试违规行为是目前维护国家教育考试严肃性和权威性的要紧举措,“方法”的修订要为新形势下从严治考、依法治考提供有效依据。同时,要进一步规范违规处置程序,在保留对怎么样认定和处置考生违规行为的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听证程序的安排,增强对考生合法权益的保障。
考虑到此次修订以解决“方法”在实践中遇见的突出问题为重点,因此,根据规章修订的有关需要,采取了条约修订的方法,对需要修订的条约及其内容逐一作出修订,形成《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的决定》,以教育部令第33号的形式发布。同时,依据该决定的内容对“方法”的条约修改后形成新18号令,重新发布。如此,有益于维持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问:主要修订了什么内容?
答:本次修改涉及“方法”十五条内容,共做了三十处修改。其中主要的修改内容有:
1、进一步明确国家教育考试的定义。将原第二条对国家教育考试所做的概念,修改为:“本方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考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推行,由经批准的推行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获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这一表述,可以将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统一考试、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核等有关考试涵盖在内,进一步增强了国家教育考试定义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2、进一步细化考试作弊的认定规则。将原第六条的有关款项内容做了调整,以提升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涵盖性和针对性。其中将原第(四)项:“在考试过程中用通讯设施的”,修改为“携带具备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施的”,凡有携带设施的行为即构成作弊,以增加对借助高科技作弊行为的打击力度。
将原第七条第(二)项:“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题答案雷同的”;修改为“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以解决因为用通讯工具作弊,出现答案雷同已经不限于同一考场的问题。具体怎么样认定答案雷同,由考试机构作出具体的程序性规定。
3、健全对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描述。将原第八条第(三)项:“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员工或其他考生”;修改为:“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法侵害考试员工、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加了“以其他方法侵害考试员工、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主如果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个别考生通过篡改别人注册信息,侵害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增加了“故意损毁考场设施设施”的违法情形。
4、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术科考试与高校等方面组织的单独考试中出现的作弊行为,纳入处置范围。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考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其中,增加了考试的“各阶段”成绩无效的规定。增加这一表述后,可以将艺术、体育考试和高校自主选拔录取中的学校考试等作为高考考试的一个阶段,在这类考试中作弊的考生,其统一高考考试成绩亦无效。
5、对紧急考试作弊行为给予停考处置,加强对考试作弊行为的惩处力度。在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中止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置;情节特别紧急的,可以同时给予中止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置:(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考试试题信息的;(三)用有关设施接收信息推行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别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增加了对紧急作弊考生给予停考处置的规定。
为加强对有关在职职员参与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的处置,在第十七条专门增加一款:“国家员工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置”。
6、健全考试管理与组织程序。在第十九条增加一款,规定:“考试员工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公告在现场的考试员工,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明确了视频录像在认定考试作弊中的证据用途。在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后增加两款,“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置决定”;“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察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置决定。”进一步细化了有关考试违规作弊的处置需要。
7、增加考生权利救济程序。对作弊考生在加强打击力度的同时,加大有关程序设计,保证有关考生陈述、申辩和得到救济的权利。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给予考生停考处置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察、核实”。对给予停考处置的考生,允许其通过听证程序进一步申辩说明。
8、进一步规范考生诚信档案规范。将第三十条修改为:“教育考试机构应当打造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职员的有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能删除、变更。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同意社会有关方面的查看,并应当准时向招生学校或单位提供有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除此之外,还对“方法”有关条约的具体内容和表述等,进行了适合修订、调整。
问:修订后的18号令什么时间开始实行?
答:依据教育部令第33号的需要,《教育部关于修订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的决定》自2025年4月1日起实行。之后举行的2025年高考考试等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均全方位适用依据《教育部关于修订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的决定》修订的新18号令。
问:教育部为确保新18号令落实,采取了什么手段?
答:主要手段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培训和教育。一是向社会广泛宣传教育部有关修改决定及新18号令的有关内容,做好解析工作,努力使全社会了解、让每名考生尽知有关新的考试规则、需要、违规处置方法及相应后果,打造“诚信考试光荣、违纪作弊可耻”的好社会环境。二是在教育系统组织召开新18号令的专题培训会,向所有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宣讲新修订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置方法》,并通过他们对当地区市、县及各考试知识点的所有参加考试员工、全体监考教师等进行逐级培训。三是对考生和学生加大诚信考试教育。各地招生考试机构要结合新18号令,修改健全诚信考试承诺书有关内容,组织所有高考考试考生及各类国家教育考试考生签订;各地教育部门要以多种方法向在校学生拓展新18号令、诚信考试及案例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