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办厅函[2025]55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的公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方法》(教育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方法》)和《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情清单〉的公告》(教办函[2025]23号,以下简称《清单》)需要,做好高校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工作,进一步深化高校信息公开,扩大社会监督,提升教育工作透明度,现或有关需要公告如下:
1、各高校要进一步提升对信息公开工作重要程度认识,将编制和公布年度报告作为落实《清单》的要紧内容和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要紧抓手,认真准时地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布工作,便捷群众全方位知道有关信息。
2、年度报告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概述(主要反映本学年度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拓展的总体状况);
(二)主动公开状况(主要反映通过学校网站、校报校刊、媒体发布会、微博、微信等形式主动向校内和社会公开信息的状况及有关统计数据,尤其是通过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开《清单》所列事情的状况);
(三)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状况(主要反映学校受理、回话师生和公众信息公开申请的状况与依申请公开的收费、减免状况及有关统计数据);
(四)对信息公开的评议状况(主要反映本校师生职员和社会公众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的评价状况);
(五)因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遭到举报的状况;
(六)信息公开工作主要经验、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手段;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情。
3、年度报告应付《清单》所列事情的公开状况逐条说明,其中高校招生、财务、人事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重点范围信息要详细说明公开状况和特点做法。
4、年度报告的编制应重视内容的丰富性和条理性,数据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确保信息真实准时。报告中统计数据的时间为上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5、年度报告应于每年十月31近日在学校网站首页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部属各高校需将报告纸质版(加盖学校公章)和电子版报送教育部备案。其他高校需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备案。
6、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当地高校年度报告工作,对各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拓展督查,并于每年11月30近日将上一学年当地高校信息公开工作总体状况报送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将当令组织有关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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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十月8日